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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新阶段发展对策分析——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中国战略2015—2020》解读

  2018-04-26   来源: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2015年10月,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推出《中国战略2015—2020》(以下简称《中国战略》)报告。该报告为德国在科研和教育领域开展对华合作制定的战略框架。《中国战略》报告开篇即表示近十几年来,没有哪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能与中国相比。德国联邦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用不到20年的时间超过了德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对于德国来说,中国GDP的高速增长不仅仅意味着中国经济总量的变化,同时引发了德国对中国关系的再思考。德国联邦教研部部长万卡在《中国战略》文件发布会上表示,科技合作对两国可持续合作和伙伴关系非常重要,中德不仅是合作伙伴关系,也是竞争伙伴关系,德国希望与中国加强互信。[1]

  一、《中国战略》文件中的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新动向

  (一)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中德关系的新变化

  从1980年至2010年的30年间,中国是德国的主要经济援助对象国。这期间,中国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领域同样接受了德国政府的大量援助。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的层次包括中等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和高等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的形式包括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师资培训、合作办学、技术培训和专题研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相当程度。[2]特别是由德国联邦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研究所参与设计及建设的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上海职教研究所、辽宁职教研究所,成为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的标志性成果。[3]2010年之后,德国与中国的关系由经济援助为主导转变为相对平等的战略合作伙伴式的关系。这一点在《中国战略》文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在文件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块中,对合作和伙伴关系架构进行了强调。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未来合作将以平等对话的战略伙伴式为主旋律,这为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自主创新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打开了空间,也对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实践者和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层面的新变化

  《中国战略》文件尽管是由德国联邦政府出台,但是在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部分,“地区”是关键词,德国联邦州政府拥有较高的自治权。因此,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除了德国联邦政府同中国中央政府、教育部等的直接合作,还有各州政府等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同中方省级等地方政府进行的区域性合作。在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德方区域性合作的典型代表是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SS),该基金会在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领域同中国中央政府、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进行了长期合作。[4]

  (三)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德方主要合作方的新变化

  在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的不同阶段,德国政府同中国合作的合作方组织也在发生变化。在对中国发展援助时期,德国政府主要通过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公司等由德国政府管辖的企业同中国政府和职业院校进行合作。这些企业内部管理采用了现代公司体制,其建立的目标是为了高效使用德国政府的发展援助资金。2011年,德国政府通过改革,将上述管辖企业统一合并为德国国际合作公司,并由德国国际合作公司作为德国政府的统一代表,管理德国对外的发展援助资金。

  在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新阶段,德国合作方主要包括公司、基金会、社团组织等。在这些德国组织的主导下,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间的合作也由原先的经济发展援助转变为建设平等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这为中德之间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的双向交流、互相学习确立了新的起点。

  (四)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将继续推动德国双元制模式的推广

  在《中国战略》文件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部分,德国政府希望进一步在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推广“双元制”模式。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企业是重要的参与方,尽管德国企业在中国的工厂及分公司实施双元制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并不受德国法律的强制要求,但双元制模式的有效性已经在其本土获得了验证,因此,海外的德国公司仍然有较大的动力希望自己的本地化员工能够接受双元制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培养模式。

  不仅仅是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中德双元制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的合作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当前中德双元制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的主要德国合作方已经转变为德国工商大会以及汉斯·赛德尔基金会。比如,德国工商大会(AHK)当前主要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双元制合作项目包括与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与济南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当前主要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双元制合作项目包括与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合作、与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与山东平度市职业中专的合作。

  (五)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加强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理论的对话

  在《中国战略》文件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部分中,除了实践层面的合作战略之外,还专门提到希望与中国合作伙伴在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研究领域进行可持续合作。2017年5月,中德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首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在本次会议中专门设置了“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研讨会”的环节。通过对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未来的探讨,促进双方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研究界的对话。除此之外,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也积极参与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对话。2016年,同济大学发起了“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联盟”,并召开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年会。2017年,在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举办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国际研讨会”上,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研究者也参与了对话。

  二、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的基础和差异分析

  (一)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形成基础不同

  尽管德国同美国、英国同属于资本主义国家,但是与英、美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德国是协调性的市场经济模式。在这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上,德国工商行会及手工业行会通过长期博弈,在1897年形成了《手工业保护法》,赋予德国手工业协会技能资格认证和监管的准公共权力。[5]这一方案为德国特殊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双元制模式奠定了基础。在德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双元制模式发展过程中,政府(代表大部分民众利益)、工商业行会(代表企业利益)、手工业行会(代表师傅利益)、工会(代表学徒工利益)均参与了其中的博弈。[6]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技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也从原先的计划体制中由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培养与厂内师徒制教育共存转为以职业院校培养为主导的供给方式。[7]这一转变过程以国家的干预和设计为主导,国有企业由于处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体系中,因此缺乏主动参与这一转变过程利益博弈的动力;而民营企业的利益代表在这一个转变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影响力较弱,甚至完全没有影响力;另外,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也较难发挥自身的影响力。由于无法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企业和工人在实际行动上并不支持这样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制度,也缺乏服从这一制度的动机。另外,由国家投入办学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容易造成教学过程、教师和课程内容脱离企业和工作场所的实际,这进一步导致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缺乏动力。

  (二)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不同

  由于德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协调性的市场经济,德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参与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均认同:职业能力不可能在学校环境中获得,而只能在企业的职业实践中获得。

  在对企业参与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机制上,我国实际上参照了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自由放任式的机制,即对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不做强制规定。然而,这一方式容易造成劳动力市场和技能工人的去技能化的倾向。[8]同时,政府领导下的职业院校作为我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了职业技能教育的主要工作,而企业在职业技能教育的过程中无法对政府和职业院校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并参与其中的博弈。我国现行职业技能教育制度是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由于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其他利益相关主体未能参与职业技能教育制度制定过程的博弈,因此容易对现行的职业技能教育制度产生不认同。

  (三)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发展动力不同

  尽管德国没有强制要求德国企业对职业技能教育进行投入,但是单个企业主对职业技能投入一直是德国职业技能教育投入的主要形式。然而,由于培训费用较为昂贵,因此企业往往会依据经济情况以及自身劳动力的实际需求有意识地限制双元制模式中的学徒人数。同时,为了降低企业投入,德国企业与职业学校进行合作时建立了以企业为主导的合作式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由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投入培训学校职业教育。

  我国在企业参与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机制上采用了自由放任的机制,相应地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投入主要来自省级地方统筹,一小部分来自中央政府教育经费拨款。[9]因此,劳动者在学校期间,由国家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成本;在劳动者结束学校技能教育后,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投入则主要来自劳动者自身。企业通常不直接投入员工的技能培训,只有在有内部特殊技能需求或其存在内部劳动市场时,才会考虑对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进行投入。[10]

  三、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新时代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自主创新

  在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进入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阶段后,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逐渐走向独立探索和实践的道路。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需要扎根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对德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借鉴必须同我国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实际相结合。

  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过程中,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研究者和实践者逐步发现德国双元制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并不是唯一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也逐步发现德国双元制在中国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培训学校职业教育亟须建设符合自身历史、文化和社会特点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理论体系以及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实践模式。

  (二)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合作层面应当逐步由政府转向企业

  随着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过程中中德关系的转变,德方的合作机构从代表德国联邦政府利益的德国国际合作公司(GIZ)及其相关机构转变为代表德国企业利益的德国工商大会及代表地区利益的汉斯·赛德尔基金会。我国与德方的主要合作方也应当从原先的政府主导逐步开放至职业院校、国有及民营企业,并逐步赋予职业院校、国有及民营企业更多的合作自主权。

  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已经处于平等对话的战略合作伙伴阶段。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在同中国的合作中将代表德国企业的利益,并期望中德都能够在合作中获益。德方认为,只有双方通过合作能够获得显著的共赢时,双方才能够成功合作。因此,若希望中德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能够持续性开展,也需要中国合作方(包括中国政府、职业院校、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与德国合作方共同寻找双方共赢的合作领域。

  (三)中德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合作中现代学徒制与双元制的对话

  德国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中最为推崇的是双元制的技能培养模式。在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双元制模式建设过程中,多元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工商业行会、手工业行会、工会均参与其中的博弈,最终协商达成的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多个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并通过立法将协商方案提升为国家制度,增加执行中的强制性力度。有学者将这一模式称为内生式的形成模式。[11]

  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多是一种设计出来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制度。[12]在培训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形成过程中,缺少一种多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协商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顶层设计的培训学校职业教育模式,通常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实施。因此也只能在本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强制力,对于部门行政管辖范围之外的利益主体则较难产生约束力。而培训学校职业教育的相关利益主体跨越多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劳动领域、经济领域。因此,当前推广的现代学徒制首先需要扩大与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对话,包括与德国相关合作方。其次,需要建立一个类似德国工商大会的组织,使其能够起到主导作用,并能够对各参与方(特别是企业)产生约束力。作为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单位,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的“昆山学院”是政府、学校、企业的协商平台,昆山市开发区人社局通过行政力量,保障了政府、企业、学校三方协商达成的联合培养协议对其行政辖区内多家企业的强制性与约束力。[13]

  尽管现代学徒制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制造业升级换代的关键支撑之一,但是在中国当前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环境下,若希望大规模推广现代学徒制,不能仅仅在形式上(比如多元教学场所、行动导向教学方法等)学习德国双元制,还需要在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上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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