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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想

  2019-04-11   来源: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摘要]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均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对比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以及校(院)长主持下的校务会议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此类制度的选用更注重决策的正确性及集权性。可以针对我国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双向发展,立足现有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结合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塑造符合学校自身发展方向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得校长集行政、教学、学术于一身,针对校长集权的特点,应成立监事会、教授会等机构,形成权力监督机制与专门治学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高校各项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合法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教授治学,并保证高校的教育教学与学术自由。

  一、现阶段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指学校投入者与管理者之间,为实现更好地管理学校、发展教育的目的,科学合理安排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史较短,经验对比国外私立大学的经验不足,其最大的问题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单一。其结构的单一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体现在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简单,难以形成制约监督机制;第二方面,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结构一致,理论中不具备可选性。

  (一)“标准划一”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学校组织与活动规定,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大体需要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校长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机构。其中董事会(理事会)应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大政方针。民办高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职工大会以及工会的职责不涉及学校的管理,均是从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出发,不能将其列入治理结构类型之中,具体结构参见图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图表,董事会(理事会)应属于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董事会(理事会)授权具体管理学校的事务,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比现代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其他几类:1.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教职工大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校(院)长主持下的校务会议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度等,其存在一定的优势,既防止校长权力独大,又防止权力分散,难以集中,无法发挥其集中作用。尽管如此,简单的设计结构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其虽然解决了权力结构侧重带来的风险问题,但是并没有从组织结构之间思考权力制衡和监督的问题,特别是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推选校长时势必会受到不稳定因素的左右,导致校长成为董事的代表。
“标准划一”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单一结构不具备可选性

  根据上文提出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纵观国内大多数民办高校,不管是营利性民办高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其体制大体如此。

  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结构上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这一点国外私立大学的发展较为完善。例如在美国,不同性质的私立大学存在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日本同样存在适宜自己本土发展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既有经验,我国在设计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时可以进一步借鉴。

  二、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究

  (一)美国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在众多国家之中,美国私立大学的发展历史悠久,成绩最为突出。从总体上观察,目前美国私立大学中出现分化的情况,一部分仍是具有非营利性,另一部分则具有营利性特点。

  1.非营利性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美国传统私立大学管理体制的建立,其主要的思想基础有三:一是大学自治;二是学术自由;三是教授治校。其基本机构为:校(院)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校(院)董事会领导校(院)长负责制度,其中内部管理机构还包括教授会(大学评议会),形成了董事会集权下内部分权机制,具体结构参见图二。
非营利性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的权力机关及决策机关,属于私立大学的法定所有者,其董事会章程及成立事项参照各州的法律规定,同时其成员由捐助者代表、行政机关人员代表、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构成,其中捐助者代表占较多数。其职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确定及选举董事人选、决定学校发展方向以及校长的人选及授权教授会相关权利等。

  校长,即学校教育、行政的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校长本人也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受到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响,在校长的学校管理权中,排除了教授会职权,同时受到内部管理机制的影响,校长成为学校内部最高的管理机关。

  教授会又名评议会,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术研究及教学工作的机构,其主要成员由教师(教授、一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等)和学生组成,体现了美国传统私立大学的思想基础。董事会的权力授予教授会,其最大的价值在于保证学术管理的正规与高效性,确保学术氛围不受行政管理行为的干扰。

  2.营利性私立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美国营利性私立大学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现,其所反映的是商业公司入驻教育行业,由于其注重营利性,势必与传统的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存在不同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商业公司背景下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具体结构参见图三。
营利性私立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商业公司是私立大学权属的最终所有者,私立大学属于该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或相关独立的机构。受到商业公司的影响,美国营利性大学法人结构区别于非营利大学法人治理机构,其凸显商业性质,注重公司管理效力及利益共赢性。例如集权经营带来管理效益,股份奖励及售卖特定对象带来的利益共赢性。

  董事会,该董事会并非商业公司本身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而是私立大学(这个子公司或独立机构)的董事会,是该大学内部的最高决策机关,但却不是最高权力机关,要受到商业公司本身控制,其董事会的成员亦由商业公司选定,其职权大体包括制定学校发展政策、选任校长、集体讨论并裁决学校重大问题。

  校长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由于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实际上相当于私立大学的总经理的职位。考虑到管理的效率及营利性特点,校长需要集学校的多项权力于一身,这构成了私立大学的权力核心。

  其他人员,如教师、各院系领导及学生,他们较少参与学校管理活动,但是由于营利性经营,教师和院系领导许多都已成为该校的股东,同时学校的发展也许可该类做法,这样可以实现利益共赢。

  (二)日本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日本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受制于《私立学校法》的规范,同中国《民办高校促进法》类似,其同样在第三章中规定法人管理结构,但是不同的是,日本《私立学校法》对于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内容更为详尽。其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学校法人(必须以设立私立学校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拥有学校设置权的唯一性,排除其他类型的法人,如财团法人、宗教团体和基金会等以及个人进入私立教育领域;二是“三权分立”结构的设计,即监督机制的引入,这是区别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亮点所在。

  2004新修订的《私立学校法》对日本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成为理事会、监事会、评议员会特殊的“三权分立”的结构,参见图四。
日本私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理事会。根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学校法人须设立理事,理事人数应该在5人以上,由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任理事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同时选任议事长。

  监事会。学校法人需在成立时确定监事人选,监事人选应该在2人以上,由这些人选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拥有监督权,监督理事会权力的运行及理事会管理活动。

  评议员会。评议员会由理事长召集,其属于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决策咨询机构,即理事会在决定学校重大事务时必须听取评议员会的建议,包括预算、年度学校发展计划等,但是其并不能从根本上制约理事会的决议,仅仅为决策咨询机构,这就难以成立真正的三权分立的机构。

  (三)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台湾地区私立大学发展历史较早,包括中国文化大学、亚洲大学、世新大学在内的一批私立院校均是其代表;台湾地区较为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专门颁布《私立学校法》为私立大学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根据该法的规定,私立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三类主体构成,同时,设立监察人制度是台湾私立高校的普遍做法,具体如图五所示。
我国台湾地区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董事会。根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董事会是私立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对于人数(包括顾问)及任职资格均做出明确规定,赋予专任教师成为董事的权利(排除被选举为董事长的权利),重点在董事任职资格上进行诸多限制(包括亲权任职资格,但不限于董事资格),严格规范董事会选任程序,以提高私立大学抵御相关办学风险的能力。其中关于董事会的权力,例如董事的选聘及解聘、董事长的推选及解职、校长的选聘及解聘、校务报告、校务计划及重要规章的审核等。值得一提的是,董事会发生不可调和矛盾时,法律赋予了教育行政机构直接介入管理的权利,以保障学校得以继续存在。

  校长经董事会的选聘产生,其任职资格参照同级公立学校的规定,依据法令综理校务,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

  校务会议。台湾大学设立校务会议,决定校务的重大事项,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由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监察人。学校应当设置监察人1~3人,由董事会依照捐助章程遴选适当人员担任,任期4年,其主要职责涉及财务问题、学校管理等方面。同时为了保证监察人独立行使其职权,其规定了任职回避,监察人及其配偶、三代以内血亲、姻亲不可兼任或是担任与其监察有利害关系的职务,同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制度。

  三、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设想

  我国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勾勒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基本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对其结构做出适当改革。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设计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不具有营利性,但是其建设和发展势必会影响到多方利益,例如国家、学校投入方、教师、学生等,学校的发展如何,都会影响其各类利益主体。所以,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应该注重各方利益的权衡性,其最终的建设宗旨在于增进学院可持续发展与创办符合国家基本要求的现代化民办大学,参见图六。

  董事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等职位,其职权包括:选任校长、确定学校大政方针或是决定重大发展问题、组建教授会、产生监事会人员。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由学校最初投建者、主管行政教育部门的代表、学校行政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视情况吸收部分专家学者,形成具有综合代表性和专业性的民办院校董事会,以及社会资本创校、专家治学、共创共荣的标志性特点。

  校长。董事会选举或是聘任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者担任校长,同时校长需被列入董事会成员名单;根据域外私立学校的经营结构多数实施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以保证政令下行。

  教授会。国内民办高校的教授会是仿照西方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而建,重在提高和规范学校的学术能力与教学能力,专人专办。但是考虑到国内外教学实际情况的不同,难以一步到位,故采用校长在充分听取教授会意见下对学术与教学事务的管理制度,使其能为校长在学术与教学管理中提供一定的咨询意见。这样既能保证其可以正确做出决议,同时也能保障一线教师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关于教授会人员的确定可以参照美国及日本私立大学的模式,吸收教授、一般教师及实验员等若干人。其人数与资格的确定应该参照各民办高校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监事会。监事会的设立是为了监督学校行政教学管理活动有序进行,防止校长专断行事,保障学校各项政令的实施。监事会的职责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之下,监督校长的行政管理与学术教学活动等。其成员人数及资格应由董事会在校长及教授会的组成人员之外另行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设计

  (二)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设计

  营利性民办高校受到创办主体的影响,会比较重视投资的营利性,但其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同样注重教育为本与学术治校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期待。故在设计营利性民办大学法人治理机构时,应兼顾教育性与营利性两大特性,以美国营利性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为参考,合理结合本土国情,在既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做出适当修改,参见图七。
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设计

  董事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等职位,其职权包括选任校长、确定学校的大政方针或是重大发展问题、决定推选教授会的人数、确定学校监事会人选等。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严格由母公司控制,保证公司对其高校发展及管理的管控。

  校长。校长应由董事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人担任,这一点我国法律已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由于营利性民办院校多数由公司作为背后的股东,其董事会人员少有专业教学人员,故采用聘任制确定校长。其职权区别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是校长作为高校的权力核心,为保证其行政、教学效率,出于营利性的考虑,校长应该领导教授会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上述结构的设置,既实现了专家治学,又保证了高校各项政策可以有效实施。

  教授会。关于教授会组成人员及职权可参照上述非营利性高校教授会的设置,教授会的成立及人员的确定应由董事会确定,一旦成立之后,其后续的工作应受到校长的领导。如此设计的原因在于保障教授治学与行政效率。

  监事会。同上述关于非营利性高校的设计。

  综合上述,对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或是选择,都应该充分反映民办高校背后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民办高校现已成为我国执行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基地,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绝不能简单模仿既有经验,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为目标,合理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四、结语

  目前,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均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对比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以及校(院)长主持下的校务会议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此类制度的选用有一定的合理性。文章的撰写并没有否定该基本构造,而是在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时下民办高校的发展态势,提出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设想。第一,针对我国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双向发展,立足现有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结合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塑造符合学校自身发展方向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得校长集行政、教学、学术于一身,针对校长集权的特点,应成立监事会、教授会等机构,形成权力监督机制与专门治学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高校各项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合法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教授治学,并保障高校的教育教学与学术自由。然而对比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本文受到作者研究能力及研究水平的限制,尚未能充分论证改革的必要性等,这些仍有待深入调查研究,日后希望可以继续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化的建设提供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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