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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困境及路径探析

  2020-04-25   来源: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不断深化。精准扶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要内容,精准扶贫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存在着双向互动的关系。笔者拟审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现状,探讨精准扶贫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路径。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

  “培育职业农民”的说法是2005年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

  中首次提出的。随后,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文件指出: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新型农民”被“新型职业农民”

  的表述替代,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现代化培养一大批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等农村实用性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在中央“一号文件”和各省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被多次提及。

  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可以从“新型”和“职业”两个角度来解析。首先是新的主体地位。与“传统农民”

  相比,新型职业农民不再是自给自足,凭借自己的经验进行农业生产,他们将农业当成产业,并具备专业的农业知识和技能,主动参与到市场中,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是新的分类。通常,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从事于农业生产的生产型职业农民;二是具备专业的农业知识和技能的技能型职业农民;三是具有一定农业经营管理能力的经营型职业农民;四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服务型职业农民。最后是职业属性。美国人类学家沃尔夫认为,传统农民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农民,它强调的是一种等级秩序;而职业农民更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它是农业产业化乃至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职业类型。新型职业农民把农业当成一种职业,具备农业领域的职业知识、技能和道德素养,有一定的职业发展与规划,其收入也都来源于职业。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新型职业农民定义为:将农业当成产业,具备农业领域的职业知识、技能及道德素养,主动参与到市场中,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具有职业属性的农民。

  二、精准扶贫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关系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精准扶贫的途径之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无疑是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提高农民的收入。传统农民的收入途径主要来源于剩余农产品的售卖与外出务工,其依据自己的经验,在自家土地上进行耕作,在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后,将剩余农产品拿到市集进行销售,依照“农闲外出务工,农忙回家耕作”的工作模式,收入并不高,这也是我国贫困人口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根据精准扶贫的要求,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可以让其掌握相关农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其获得最大化盈利。其次,增强农村的整体活力。由于农村生产力低下,教育文化落后,农村空心化问题突出,农村问题日益严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可以为农村地区注入活力,盘活贫困农村地区。对农民开展职业培训,可以吸引更多年轻的农民留在农村,返乡创业,增强农民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农民队伍的整体水平;同时,专业化培训的开展,可以帮助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精准扶贫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途径。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后,此后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更高、也更具体的要求,全国各省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重点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目前,国内部分省份已经开展了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如天津市颁布实施《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颁布实施《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四川省制定《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暂行)》

  等。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如培训对象模糊、经费不足、培训方式缺乏实践性等。以精准扶贫国家战略思想为目标引领,深刻把握精准扶贫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核心,以“扶”

  为基础,以“培”为关键,立足经济新常态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多重现实需求,逐步形成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教育培训“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育机制。在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策略的指导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方向将更加清晰,培训工作的开展会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培训体系的建设也将更加完善。

  三、精准扶贫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困境

  (一)农民主体层面

  1.自身素质不高

  贫困地区农民自身素质不高成为精准扶贫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一大难题。首先是常年留在贫困地区未出去务工的“老年农民”,他们中大部分人年纪较大,没有经过系统的文化训练,学历较低,由于身体原因,仅仅在家里做些简单的农活;其次是农忙时期留在农村、农闲时期出去务工的“中年农民”,他们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父母要照顾,下有子女要抚养,虽然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但大部分人还是没有接受过高层次文化的熏陶,他们尽其所能供下一代人上学,将希望都放在自己的子女身上;最后是家中最年轻一代的“青年农民”,在这一代人中,没有上高中或者没考上大学的早早出去工作了,而跳出“农门”、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则选择在城市发展,不愿意回到农村。

  2.参与意识不强

  除了自身素质之外,贫困地区农民的参与意识也是影响精准扶贫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因素。常年留在贫困地区未出去务工的“老年农民”,因为其年纪较大,学习接受能力有限,对于新鲜事物兴趣较低,只想按照原来的生活方式继续生活,不愿打破现状,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农忙时期留在农村、农闲时期出去务工的“中年农民”,他们仅仅只将农业当做副业,面对家庭负担的压力,他们更希望以一种稳妥的方式获得收益,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这个新鲜事物持犹豫态度;而家中最年轻的“青年农民”,一部分人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持接纳和支持的态度,愿意回乡创业,但也有一部分人存在“好不容易跳出农村,不想再回去”的想法,不愿回到农村。

  (二)培训层面

  1.培训对象定位模糊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精确定位对开展培训及最后的成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培训对象的确定缺乏精确性。在上级政府根据区域农业整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后,各下级机构忽视培训对象的精确定位及分析,仅仅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人数指标,直接召集“农民代表”进行培训,这种“粗略型”的培训,不仅会降低培训质量,也会造成培训资源的浪费。政府部门首先应精准确定培训对象,再进行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对象应该限定于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群体,包括留守农村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回归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在农业领域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城镇居民等。

  2.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脱离实际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的设置不太科学,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脱离实际。首先,贫困地区的农民呈现出文化素质较低、接受能力较差等学习特点,培训内容过难、过于繁杂,与培训对象的学习特点不相匹配,会导致其学习积极性下降,降低培训效果。其次,培训内容没有凸显侧重性,缺乏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会忽略不同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殊性,如技能型职业农民要突出其技能的学习,经营型职业农民更注重经营能力的培养。最后,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还有部分地区的培训内容仍是脱离现代化农业的老旧内容,与市场需求相脱节,没有体现其地域特色,没有满足当地农业及农民的实际需求。

  3.培训方法缺乏实践性

  农业是与实践操作联系十分紧密的产业,在掌握一定农业知识后,需要下到田间进行实践操作。贫困地区的农民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经验但理论知识薄弱,许多培训专家在培训过程中过于注重农业理论知识的精深式培训,很少“下到田野”进行实地操作,忽略了农业的实际操作环节,理论知识没有得到合理运用。除此之外,培训专家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偏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削弱了农民对理论知识学习的兴趣,造成农民积极性不高,培训效果不理想。

  (三)政府层面

  1.制度建设不完善

  农民培训主要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统筹协调,培训资源没有得到有机整合,培训过程缺乏监管,培训质量无法保障,培训反馈流于形式。现阶段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国外一些制度建设经验值得借鉴。

  2.经费投入不足,利用率较低近年来,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支持下,政府加大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经费投入,但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光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上级政府将经费下拨分配到各部门后,由于部门资源较为分散,缺乏协调合作,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导致经费利用率较低。

  四、精准脱贫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路径探析

  1一)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宣传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宣传对提高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进行合作,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宣传。首先,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报纸等途径进行宣传,这种方式主要针对于经常使用网络媒介的离乡“中年农民”和“青年农民”,合理的宣传可以让其了解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前景,吸引更多的年轻人留在农村、回到农村,激发农村活力。其次,组织宣传人员下到农村进行宣传,可以采取宣讲会(集体)、家访(个人)等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常年待在农村的“老年农民”,他们由于常年留在农村,对农村这片沃土怀有热爱之情,合理的宣传可以让其主动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来,通过培训脱贫致富。

  (二)精准确定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的确定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第一步,精准定位培训对象需要通过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组织调研团队对贫困地区的农民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收集农户的基本资料,了解农户的家庭情况,尤其重点关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通过对农户的精准了解、综合分析,确定培训对象,将适合培训、愿意培训的农民列入培训名单中,将不符合要求的农民剔除出去,在确定培训对象后,还应对农民培训意愿进行了解,将其划分为生产型职业农民、技能型职业农民、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及服务型职业农民。

  (三)合理开发培训内容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内容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市场需求和地域特色等因素进行开发,呈现出针对性、特色性。首先,凸显培训内容的现代性。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区别之一,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传统农民不具备的现代农业知识及技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的开发,要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紧密联系,并且随着知识与技能的更替动态更新。其次,注重培训内容的市场性。新型职业农民除了掌握知识和技能之外,还需要了解市场,主动参与到市场中。贫困地区的农民由于区域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与市场严重脱节,所以,市场需求也是培训内容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后,体现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内容的开发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情况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不同的农民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点在年龄方面尤其明显,年级较大的农民对理论知识的接受能力较差,因此在培训内容开发上应尽量将内容通俗化,使其易于理解。

  (四)采用科学的培训方法

  与其他培训不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民的特点。农业是一项与实际操作紧密联系的产业,在培训方法的选择上,要避免“填鸭式”的理论灌输,而应采取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要走出课堂,更多地去田间地头和实训基地搞培训。接受培训的农民大部分有丰富的生产经验,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存在理论知识学习困难、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因此,培训教师在理论知识教学中可以采用问题导向、分组合作等方式,让农民主动参与到培训当中,提高农民学习的积极性。

  (五)构建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是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得以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构建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制定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法律法规制度后,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有地域特色的培训法律及制度,法律及制度的构建应包含培训的责任主体、运行资金、培训实施以及监管监督等内容。

  (六)加大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经费来源单一,无法保障培训的长期开展。首先,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多元参与的经费来源机制。政府应在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挥企业的活力,共同致力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其次,成立监督机构,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为避免“经费下拨到基层却越来越少”的情况出现,需成立监督机构,对培训经费的各项开销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经费精准到户。最后,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使经费使用率最大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不是一个部门机构可以包办的,需要各个部门发挥最大优势通力合作,部门间衔接合作,避免资源浪费,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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