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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优教育立法历程及启示

  2017-06-29   来源: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创新人才培养需要资优教育的支持,资优教育的深入发展则需要法律法规的促进和保障。通过分析美国资优教育立法的历程,探究出立法的规律元素,以之与我国资优教育现状对比,发现要推进我国资优教育立法,应创办资优教育学术期刊,学术研究应当向资优教育成效评估聚焦,政府则应弱化发展教育的结果导向思维并重新认识资优教育的对象。在条件具备后,将资优教育写入《义务教育法》最为可行。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将“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纳入重大人才工程中,《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优先发展教育,构建现代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己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和应对诸多复杂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青年英才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不能不考虑人才自身的情况,这就涉及到教育模式和途径的选择问题,资优教育一直关注人才的资质及其对应的培养方式,这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保障。

  资优教育在我国的发展,以1978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创建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超常儿童心理发展与促进”课题组的成立为标志,历经38年。但法律法规的缺位限制了资优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法规有促进或限制资优教育发展的功能,…同时,资优教育要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和经费保障,也需要加强对政策、法律的研究。美国是资优教育的典型发达国家,资优教育历史积淀深厚,立法较为完备,是研究和借鉴的典范。因此,本文拟对美国的资优教育立法进行实证分析,从其漫长的立法历程中发现推动立法的规律元素,为推进我国资优教育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一、历时性分析:曲折的立法进程

  根据美国资优教育立法实际,可将其立法进程划分为前立法时期、立法准备期和立法发展期。

  (一)前立法时期

  前立法时期指仅有资优教育实践,而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更没有法律规定的时期。

  美国的前立法时期从1868年威廉姆·哈里斯(William Torrey Harris)在圣·路易斯学校推行天才学生加速发展计划到1954年Ann Isaacs组建天才儿童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Gifted Children,简称NAGC)止。其间有一些特别重要的里程碑式事件:

  1918年,斯特德曼(Lulu Stedman)在加州大学南校(现在的洛杉矶分校)为天才学生建立了“机会之角”(Opportunity Room)。1921-1923年,特曼(Lewis Terman)等人从幼儿园到8年级挑选了高智商的1528名儿童,开始进行长达半世纪的追踪研究。1922年,霍林沃斯(Lita Hollingworth)在纽约开办天才学生特殊机会班(Special OpportunityClass)。1 936年,他又建立斯派尔学校(SpeyerSchool),为7-9岁的天才儿童提供教育。1926年,霍林沃斯出版了《天才儿童:他们的天赋与培养》(Gifted Children: Their Nature andNurture),该书被认为是美国资优教育的首个专著。[311946年,斯特朗(Ruth Strang)和威廉森(Pauline Williamson)在纽约成立美国天才儿童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GiftedChildren,简称AAGC,现设于杜克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二)立法准备期

  与前立法时期不同,立法准备期已有一些法律或政策规定了资优教育的内容,教育实验更加系统,学术研究持续繁荣,并得到政府的规模化支持,但没有出现正式且稳定的资优教育方面的法律。

  美国1958年制定的《国防教育法》在总则部分规定“我们必须选拔和教育我国许多富有才能的儿童……尽快修订给予少数人以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教育以及技术训练的现行计划是必要的。”一般认为这是美国法律中最早出现的资优教育内容。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准备时期,应当从1965年《初中等教育法》(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Education Act)的制定算起,该法为“发展天才教育方案”提供支持,并在1969、1970年的修订中均提到了资优教育,[511968年白宫资优及特殊才能委员会成立,1972年又成立了联邦天才教育办公室。但尚无正式的资优教育法案。

  美国国会中的报告和提案是推动立法的重要手段,这一时期最为重要的一个报告是1972年时任美国教育委员会委员的马兰德(S.P,Marland)在国会所作的报告,即《马兰德报告》(报告名为Education of the Gifted and Talented),该报告提出了发展资优教育的愿景,并在其中对天才儿童作了比较科学的界定。[6]1978年3月,贾维斯(Jacob Javits)等议员分别向国会提交了四项关于《天才儿童教育法》的提案,①虽然这些提案基本都夭折了,但却促使美国1978年修订《初中等教育法》时将“天才儿童教育”和“妇女平等教育”等一起写入该法的第九部分。l981年,美国资优教育遭受重大挫折,联邦天才教育办公室被撤销,1978年的修订内容被废止。因此,这一时期,美国的法律中虽然出现了资优教育的内容,但一是较为零散,二是未被固定下来,所以本文仍将其纳入立法准备期。

  (三)立法发展期

  这一时期始于资优教育正式立法,其后立法不断得到完善,资优教育在法律的推动下向规范化、科学化、理性化的方向繁荣发展。

  1 988年,美国通过了《贾维斯天才儿童教育法》(Jacob Javits Gifted and TalentedStudents Education Act),该法是对《初中等教育法》的又一次修订,属于《初中等教育法》的一部分。同年,在该法的资助下,天才教育办公室得以重建,两年后,国家英才研究中心也正式建立。此后,贾维斯法连续获得重新授权和资助。2010年具有法律性质的《教育改革蓝皮书》(A Blue Printfor Reform)②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的资优教育立法发展到了鼎盛期。但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of 2001)、2015年12月奥巴马签署《让每个学生成功法案》(EveryStudent Succeeds Act)‘81均对教育平等理念予以重申,2011、2013、2015年参议院议员格拉斯利(Chuck Grassley)三次向国会提案《授权教师给予天才和高能力学生帮助法案》(原提案名To AidGifted and Talented and High-ability Learnersby Empowering the Nation´s Teachers,后两次加上了and for Other Purposes)均未获通过,这些都表明美国的资优教育立法在鼎盛的同时也进入了理性反思期。

  二、共性分析:有效的立法条件

  共性分析是在历时性分析基础上的总结提升。将美国资优教育正式立法前的重大事件以时间为主线编制成图,可以更好地发现其立法的规律元素:

  在前立法时期,教育实验是美国资优教育的主要内容。美国最早的教育实验是学校自发组织的,其资优教育的学术研究与教育实验同步,也是学者自觉进行的,研究团体则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到了立法准备期,美国资优教育的学术研究发展得相当繁荣,且资优教育在这一时期走入了政府支持的环境中,一系列官方机构的成立,一个个报告和提案的出现最终使立法提上议程。经由图示和分析,我们可以将美国的立法规律元素归纳为教育实验、学术繁荣、政府支持和政策(提案)先行,如图2所示:

  (一)教育实验

  美国的教育实验是与学术研究合在一起的,霍林沃斯是将研究与实验结合的典型代表,其1922年在纽约开办的天才学生特殊机会班产出了近40篇论文,特曼等人的著名追踪研究既是教育实验也是资优教育学、心理学的学术研究。

  美国的教育实验在实践上证明了资优教育的有效性和价值,特别是特曼的追踪研究影响广泛且深远,在公众中形成了信服的基础,这是立法者进行立法考量的重要动因。

  (二)学术繁荣

  衡量一个学术领域的繁荣程度有很多标准,比如学科的历史发展、研究群体的体量、素质、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具体到资优教育的发展实际,从历史积淀、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专业刊物、研究方向五个方面进行衡量是比较客观的。美国资优教育学术研究与教育实验同步,因而历史积淀很深。由于美国天才儿童研究脱胎于心理学的智力研究,所以其资优教育研究领域拥有许多著名的心理学家,如早期的特曼,后来的加德纳(Howard Gardner)、斯滕伯格(Robert J.Sternberg)、任朱利(Joseph S.Renzulli)等,心理学家的研究使得美国的资优教育不断往纵深发展。研究机构林林总总,既有官方的(国家英才教育研究中心),也有民间的(天才教育协会等)。美国的资优教育刊物占据世界的半壁江山,如NAGC的《资优儿童季刊》(Gifted Child Quarterly)、世界资优教育协会(World Council for 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简称WCGTC,设于肯塔基大学)的《国际资优人才》(Gifted and TalentedInternational)、美国教育研究会的《资优儿童》(Gifted Children)等。美国的资优教育研究从一开始就既重鉴别又重成就,特曼的追踪研究就特别关注了被研究者成人后的成就。

  学术研究是证明资优教育行之有效的重要依据,不同于教育实验的时效性特点,其长久的历史展现出资优教育旺盛的生命力。研究机构、人员和专业刊物建造了为资优教育摇旗呐喊的长期阵地,研究方向的评估(成就)导向则暗合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三)政府支持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资优教育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出现,到了60年代,美国大规模地设立官方机构,进行深入的资优教育政策研究,并在立法前广泛地开展了资优教育实践。在地方层面,许多州在联邦正式立法前就制定政策支持在本州范围内举办资优教育,如1961年加州实施“少数智力天才教育计划”,1970年乔治亚州制定“天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等。

  立法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行为,脱离政府支持是不现实的。政府通过自身权力推动资优教育发展,由于其力度远胜民间自发,且目的性更加明确,对于立法所需要的经验支持一一这种经验将直接反映在立法技术中一一是不可或缺的。

  (四)政策(提案)先行

  自《马兰德报告》后,美国的资优教育提案多次出现在国会中。1974年福特总统签署的教育修正案将资优教育作为“特殊计划案”的一部分,1977年多项提案要求设置“天才儿童周”,1978年更是出现了数项被否决的《天才儿童教育法》的提案。

  立法作为一种最为规范的制度行为,必然需要更为长远的思考,这也是法律稳定性特征的要求。政策或提案是试金石,前者可以被法律否定,后者可以被议员或代表否定,但否定恰恰是为了立法更加完善的稳妥做法,因此两者的实际价值就体现于推动立法的前赴后继中。

  三、启示

  通过对美国资优教育立法的历时性和共性分析,我们发现了资优教育立法的一般规律:资优教育立法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组成规律的元素,主要有教育实验、学术繁荣、政府支持和政策(提案)先行。下表即以此四个条件为标准,并分解指标,对中国和美国的立法条件进行对比。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在四个条件上均有所欠缺:教育实验方面,政府推动有一定盲目性,且持续时间较短;学术研究方面缺少专业刊物,且缺乏对成效评估的研究;政府支持方面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提法也不尽科学;政策方面过于强调“青年人才、英才”,导致关注方向上有所偏差。除了第二个方面的学术研究,其他三个方面与政府关系紧密,因此,完善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学界和政府均应担起责任。

  (一)学界的责任

  1.创办学术期刊

  如表1所示,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资优教育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仅是学术共同体内部交流的平台,更是为资优教育增加社会影响的阵地。考虑到当前实际,可以先从集刊做起,然后出季刊,慢慢积累学术影响力,争取在对外学术交流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也为政策和法律制定者提供更科学和便捷的参考资料。

  2.学术研究应向评估聚焦

  资优教育的学术研究应带有目的性,向推动立法发力。资优教育的研究方向包括鉴别、培养和评估等,鉴别和评估是两端,当前呈现出重鉴别、轻评估的趋势。鉴别、培养和评估都要与教育实验结合起来,才更有说服力。目前鉴别和培养的研究与实验结合得较为紧密,因为鉴别是实验的起始,没有鉴别就无从实验,实验中的培养方式主要有加速式、充实式和能力与分组式,采取什么样的培养方式必须要与学术研究相联系,比如对于大鱼小池塘效应(BFLPE)[]的本土化研究等。[12]评估与实验的结合严重不够,然而,政府的决策人员通常更为关注实验效果,因为要从有限的教育资源中拨出一块给资优学生,本身就是一种涉及到教育公平的敏感问题,如果结果不明朗,可行性就大打折扣。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这表明立法是与实践紧密相连的,具体到资优教育领域,就要证明资优教育实验是“行之有效”的,这显然要求学术研究应发挥对实验的证明作用,向评估聚焦。

  (二>政府的责任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政府对于资优教育的重视是相对不足的,原因至少包括以下两点:

  1.结果导向思维在发展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这从国家制定的宏观教育规划和政策中可见一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规定“坚持因材施教,建立高等学校拔尖学生重点培养制度,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这里虽然有资优教育的影子,但所关注的主要是“拔尖学生”“特殊人才”“优异学生”等人才的培养。又如2011年中央多部委联合印发《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着手实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未来管理英才培养计划”,这三项计划的培养对象基本是高中后的学生或科研工作者,显然这种定位是建立在结果导向思维上的。

  2.政府对资优教育对象的认识存有偏差

  我国的资优教育实验是从高校开始的,这与美国截然不同。虽然1984年天津实验小学就建立了“资优儿童实验班”,但高校的资优教育见效快、成果容易衡量,相较基础教育更易引起政府关注。资优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处境日益艰难,如2016年4月,北京市教委在全市范围叫停资优儿童选拔考试。事实上,基础教育对资优教育而言更为关键。

  政府发展资优教育的责任在于对这两个原因的消弭。一方面应弱化结果导向思维,将眼光放得更长远,另一方面则应当对资优教育的对象进行再认识。第一个方面结合学界责任中的“学术研究向评估聚焦”(针对的是学界结果导向思维的缺乏)更易见效,这实际上为政府与学界合作提供了一个新的结合点。

  资优教育立法任重但未必道远,当上述条件得到完善后,就是立法时机成熟时。根据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优教育法并不现实,事实上,多数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资优教育法,如美国、英国等。也有学者极力倡议制定我国的特殊教育法,但目前国家并无这一方面的计划和考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节中仅提出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未提到要制定新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写入资优教育的内容最为合适和可行。一方面,义务教育是我国的基础教育,资优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这是由资优教育的对象决定的,资优教育的对象是儿童和青少年,这一部分的人群在我国主要接受义务教育,因此将资优教育规定到《义务教育法》中符合资优教育的本质。另一方面,国家启动修改《义务教育法》相对于制定新的法律难度小很多,并且资优教育和残障教育同属特殊教育在国内外也是共识,美国的《初中等教育法》便包括这两种教育。在当前残障教育作为特殊教育已经规定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的现实情况下,将资优教育随后写入的障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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