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风云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您所在的位置: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 学校管理 > > 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18-09-01   来源:培训学校管理系统 

  南方医科大学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整体移交广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学校是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中唯一的医学院校,全国首批、广东省唯一一所“部委省”共建高校,全国首批开设八年制本硕博连读临床医学专业的8所高校之一,全国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办学规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地区招生。现有17个学院,开设本科专业31个,其中7个国家特色专业,10个广东省特色专业,6个广东省名牌专业,全日制本科生13150人,研究生4898人,留学生1037人。本科生与研究生年度招生比例1.58:1,博士招生规模位列全国独立医学院校第2,在广东所有高校中排名第3。
 

  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 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 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直属单位、学院、实体系等)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单位行政一把手自然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开展本部门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 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 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 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校门治安管理

  (一) 教工、学生、学校雇请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合同工人证件等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校办公、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来访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等,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准进入学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会知保卫部门后方可入校。

  (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 校门范围内不准从事摆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一) 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 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公有资源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广告等活动,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批准并知会保卫部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干涉、制止活动进行。

  (三) 禁止校外单位或个人侵害学校公有资源,保卫部门有权责令有此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离开学校。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治安管理

  (一) 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 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三)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 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 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 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工棚、工地治安管理

  (一) 校内工棚、工地,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 工棚、工地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进行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三) 除特殊情况经学校基建、总务等管理部门同意外,校内基建、装修工程均不能在中午12:00时至14:00时、晚上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内施工。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场所治安管理

  (一) 校园内经营服务场所主要包括招待所、餐厅、网吧、复印(印刷)店、理发店、废品收购店、维修店、士多店等场所。

  (二) 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三) 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借用房治安管理

  (一) 学校借用房是指学校将公有房屋有偿或无偿出借给与学校相关的流动人员居住的房屋。

  (二) 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必须对借用房人员身份材料进行审查并登记造册,对借用人员进行法纪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 禁止利用借用房进行一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四) 暂住借用房的非学校正式教职员工,须遵守学校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山大学安全防范工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离校或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学校或主管部门根据其所犯错误及违法违纪情节予以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 凡单位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二) 有以下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闯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出校的。

  (三) 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戒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性行为进行约束并要求其离校;触犯法律的,一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 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违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 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进入办公、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场所的;

  3. 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4. 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它流氓行为的;

  5. 阻碍治安值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6. 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做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的;

  7. 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的;

  8. 其它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 在校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在《南方医科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已有规定的,按《南方医科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申诉;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要认真复查。经复查后,当事人仍有不服的可向学校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由校风云培训学校管理系统责任编辑,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