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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十一章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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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八条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内容

1.        制定和指导实施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

2.        颁行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规定培养计划的内容与结构、学生毕业的最低能力水平和教师标准;规定高等学 校设施设备的标准;规定教材、教学材料的编撰、出版、印刷和发行;制定关于考试、颁 发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的制度。

4.        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高等学校的国家标准、各高
等教育学历层次的培养计划标准、完成培养计划的最低要求、高等教育评估的规程和周期、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进行国家管理。

5对高等教育的组织和运行进行统计并提供信息。

6.        组织高等教育管理机制。

7.        组织和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管理工作。

8.        调动、管理、使用发展高等教育的资源。

9.        组织、管理高等学校的研究、科学技术应用、生产、经商活动。

10.        组织、管理关于高等教育的国际合作活动。

11.        对为高等教育事业有着重大贡献的人颁发荣誉称号作出规定。

12.        检查执法情况,解决申诉和控告,严肃处理高等教育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高等教育的国家管理机关

1.        政府统一管理高等教育事业。

2.        教育与培训部管理高等教育事业,并对政府负责。

3.        各政府部门、部级机关会同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根据职权实行对高等教育的国家管

理。

4.        省级人民委员会在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按照政府的分级授权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 检查地方高等学校教育活动遵守法律的情况;实现高等教育社会化;扩大规模,提高地方 高等教育质量和效果。

第七十条检查

1.        对高等教育活动的检查,包括:

(1)        检查高等教育对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2)        根据职权发现、阻止和严肃处理高等教育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建议政府授权的有 关部门处理;

(3)        对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解决有关高等教育的申诉和控告进行查实和建议。

2.        教育与培训部的检察员对高等教育进行行政检查和专业检查。

3.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指示、引导和组织高等教育的检查工作。各政府部门、部级机 关、省级人民委员会会同教育与培训部根据政府的分工和分级授权,对高等教育进行检查。

4.        高等学校依法进行自查。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检查活动负责。

第七十一条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依据违法程度、性质处以纪律处罚、行政处罚; 对个人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造成严重损失必须依法赔偿:

1.        违法设立高等学校或者高等教育活动组织的;

2.        违反高等学校的组织和运行制度规定的;

3.        违法出版、印刷和发行材料的;

4.        制作假档案,违反招生、考试、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发放制度的;

5侵犯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人格、身体权的;虐待学生;

6.        违反关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的规定的;

7.        对高等学校的安全、秩序造成混乱的;
8.        造成资金流失,利用高等教育活动非法收费或者牟取私利的;

9.        对高等学校的设施造成损害的;

10.        违反高等教育法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施行条款

第七十二条施行效力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细节规定和施行指导

政府、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对本法各项条款作出细节规定和施行指导。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东南亚社会文化硕士生龚敏译 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教授米良校
(上接第57页)
18个月内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政党;

4.在法院判决政党永久解散或暂停活动之后,仍然继续运营政党总部。

第四十二条个人违反本法第六条,应依照现行刑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过渡条款

第四十三条本法付诸实施后,所有己依照1993年联合国临时权力机构(UNTAC) 规定进行注册的政党,应于90日内,依照本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内政部提交申请材料,以 存档备案。其中,第二十条第11点无需提供。

如逾期未提供,视为自动放弃注册。

第十一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四条其他规定凡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法应立即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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