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管理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九章学生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10 14:4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十九条学生

学生是指正在高等学校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的人,包括专科、本科培养计划的大学生, 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学员,博士生培养计划的研究生。

第六十条学生的责任和权利

1.        按规定进行学习、科学研究、训练。

2.        尊重高等学校教师、管理人员、职员和其他员工。在学习和训练过程中团结互助。

3.        参与劳动、社会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保护安全秩序,预防和打击不当行为,预 防学习和考试中的作弊行为,预防和打击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

4.        不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出身,学生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获取学习和训练 的充足信息。

5.        享受参与科学技术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学习所需的便利条件。

6.        提出意见并参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质量保障条件的管理和监督。

7.        学生享受优先政策和社会优惠政策。

8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被禁止的行为

1.侵犯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其他员工、学生和其他人的人格、名誉和身体权。
2.        在学习、检查、考试和招生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

3.        在高等学校或者公共场所参与社会丑恶活动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安全秩序造成混 乱。

4.        组织或者参加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政策

1.        根据《教育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大学生享受 奖学金与社会资助、保送制度、教学信用、减免公共服务费的政策。

2.        为符合社会经济、国防安全发展需求的特殊专业学生免除学费,优先考虑奖学金 和社会资助。

3.        政府具体制定学生享受的优先政策和社会优惠政策。

第六十三条国家调动的义务工作期限

1.        大学生如享有国家资助或者越南国家与外国签署协议资助的奖学金和培养费用, 毕业后须服从国家的工作调动且工作期限至少为享受奖学金和培养费用时间的两倍,如果 不接受调动则须返还奖学金和培养费用。

2.        在学生正式毕业后的12个月之内,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为毕业生分配工作。 超过上述期限后,如学生没有收到工作分配,则不需返还学费和培养费用。

3.        返还学费和培养费用由政府具体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培训学校管理论坛  

GMT+8, 2024-4-26 19:27 , Processed in 0.10539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