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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六章国际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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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2: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十三条国际合作活动的目标

1.        提高面向现代化的高等教育质量,获取地区和世界的先进高等教育。

2.        为高等学校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培养为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事业服务的高层 次人才。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国际合作形式

1.        联合培养。

2.        在越南设立外国高等学校的代表处。

3.        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活动,组织科学会议和研讨会。

4.        咨询、赞助、投资发展设施、设备。

5培养和交换教师、研究院、研究人员和学生。

6.        共享图书馆,交换教学、科学技术活动信息;提供培养计划;交换教学、科学技 术活动的印刷品、材料和成果。

7.        参加教育、科学组织和地区与国际专业会议。

8.        在国外设立越南高等学校的代表处。

9.        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内外联合培养

1.        国内外联合培养是越南高等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联合培养计划,旨 在获得学历证书或证书,但不形成新的法人。

2.        国内外联合培养计划是外国的计划或者是由双方共同制定的计划。培养计划全部 在越南实施,或者部分在越南实施,部分在外国实施。

3.        国内外联合培养的高等学校要满足教师队伍、设施设备、教学计划与内容、法理 资格、有外国或教育与培训部认证的质量评估证书、联合培养许可证等条件。

4.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批准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层次的国内外联合培养 计划。

大学经理批准在大学开展的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层次的国内外联合培养 计划。

5如国内外联合培养计划被停止招生或者由于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被停止活 动,高等学校要保护教师、学生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返还学生的经费,结算授课劳务 费,保障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教师和其他员工的其他权利,还清税收债务和其他债务 (如有)。
6.高等学校要在本校网站和其他大众媒体上公布国内外联合培养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代表处

1.        外国高等学校的代表处代表外国高等学校。

2.        代表处有下列职责与权限:

(1)        通过促进制定高等教育的合作计划和项目,以推动与越南高等学校的合作;

(2)        组织高等教育的信息交流、咨询、研讨会、展览等活动,推广外国的高等学校;

(3)        监督、促进与越南高等学校签署的各项高等教育合作协议;

(4)        不能在越南实施直接营利的高等教育活动,且不能在越南设立外国高等学校代 表处的直属机构。

3.        在具有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外国高等学校可获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

(1)        具有法人资格;

(2)        在所在国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运行时间在5年以上;

(3)        具有明确的制度、宗旨和目的;

(4)        具有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组织和运行制度。

4.        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颁发外国高等学校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高等学校的代表处将被终止活动:

(1)        许可证过期的;

(2)        外国高等学校设立的代表处提议终止活动的;

(3)        自许可证首次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之日起3个月以内不实施 教学活动的,许可证将被召回;

(4)        被发现在申请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5)        开展与许可证内容不相符的活动;

(6)        违反越南法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在国际合作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

1.        实施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国际合作形式。

2.        遵守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

3.        合法权利和利益受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保护。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国际合作的责任

1.        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落实双方或多方协议,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合作,以满足国 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对国内外联合办学和联 合培养的管理。

2.        政府总理制定投资政策和待遇制度,以吸引在国外的越南科学家和越南人参与赞 助、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政府总理还对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关于国际合作的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3.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规定鼓励高等学校投资和拓展与外国在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 转让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外国高等学校在越南的运行以及对越南高等学校与外国高等 学校的联合培养的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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