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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科学技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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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十九条科学技术活动的目标

1.        提高教师、研究员、管理人员、职员的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和应用科学技术的能 力。

2.        培养和开发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发现和培养人才,满足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3.        为科学与教育的发展创造新的解决方案、知识和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 国防安全。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容

1.        进行基础科学、社会与人文科学,教育科学、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创造新知识 和新产品。

2.        将各项研究成果、技术转让应用于生活和生产实践。

3.        设立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为教学与科学研究服务,建立技术开发基地,将技术开 发与新产品相结合。

4.        参加募集、咨询、评审和履行各项关于科学技术的任务和合同,以及既定的常规 任务。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职责与权限

1.        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的发展计划和战略。

2.        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以提高教学质量。

3.        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以创造新的知识、技术和解决方案,在符合学校的科学 技术能力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4.        独立负责签署科学技术合同;开展各项科学技术任务;登记参加科学技术任务的 选择和履行。

5使用资金、财产、知识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来开展各项科学技术、生产、经商活

动。

6.        设立研发机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科学技术企业。

7.        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有权转让科学技术成果;公布科学技术成果。

8.        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护组织、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法 律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

9.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责任

1.政府规定投资发展潜力,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优先发展在科学技术 的研究和应用型人才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的高等学校。
2.        科学与技术部主导会同教育与培训部、计划与投资部、财政部制定关于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的优先投资发展政策。

3.        教育与培训部主导会同科学与技术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活动 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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