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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二章第二节高等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 批准、停止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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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二节高等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 批准、停止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的设立或批准设立的条件

1.        高等学校的设立或者批准设立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具有己通过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高等学校网络规划的设立草案;

(2)        具有高等学校本部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设立高等学校的书面同意 和土地租赁证明。

(3)        具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设立高等学校的财政能力证明;

(4)        对于外资高等学校,还须具有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投资许可证明。

2.        自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决定生效之日起4年后,如高等学校不被批准实施教学活动, 则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实施教学活动的批准条件

1.高等学校教学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1)        具有设立或者批准设立高等学校的决定;

(2)        有土地、设施、设备、学生宿舍、体育设施,以满足教学的需求;根据项目的 承诺条款,建造的地点需保证学生、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教学活动和安全环境;

(3)        有培养计划、教材和教学材料,按规定进行学习;

(4)        有数量充足、结构统一且达到专业和业务标准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5)        具有规定的充足财政能力以保证高等教育机构的可持续运行和发展;

(6)        具有高等学校的组织和运行制度。

2.自批准教学活动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如高等学校不实施教学活动,则批准教 学活动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合并、分立 高等学校的合并、分立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高等学校网络规划;

2.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3.        保证教师、职员、其他员工和学生的权利;

4.        有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停止高等学校的教学活动

1.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高等学校被停止教学活动:

(1)        为设立或批准设立高校、批准设立教学活动,实施有欺诈行为的;

(2)        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之一的;

(3)        教学活动的批准人未获得授权的;

(4)        违反教育法规定被处以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

2.        停止教学活动的决定要确定停止原因、停止期限,并采取措施保护教师、其他员 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停止教学活动的决定必须在大众媒体公布。

3.        停止期满后,如果停止原因得到克服,则授权决定停止的人可决定高等学校继续 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解散

1.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高等学校被解散:

(1)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2)        停止期满后仍不能克服造成其被停止的原因的;

(3)        设立或批准设立高等学校的决定的活动内容和目标不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的;

(4)        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个人提议解散的;

(5)        自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后,不能实现项目的承诺条款的。

2.        解散高等学校的决定要确定解散原因,并采取措施保护教师、其他员工和学生的 合法权益。解散高等学校的决定必须在大众媒体公布。

第二十七条设立或者批准设立高等学校、批准教学活动、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合并、 分立、解散高等学校的程序和授权

1.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大学和外资高等学校的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批准其教 学活动、停止其教学活动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由政府总理具体规定。

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批准其教学活动、停止其教学活动以及合并、分 立、解散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具体规定。
2.        政府总理决定设立大学、独立学院、公立高等本科学校、私立高等本科学校和外 资高等学校。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决定设立公立高等专科学校、私立高等专科学校。

3.        获得授权决定设立或批准设立高等学校的人有权决定该高等学校的合并、分立、 解散。

4.        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决定批准和停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 具有博士生培养资格的科学研究院和外资高等学校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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