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教师、员工负责,保障教师、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学校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教师、员工的工作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校及所有分校正式教师、员工。 第三条 定义 辞退是指学校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由决定终止与教师、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学校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五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六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七条学校因政策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关闭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八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基本工资照发。 第九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学校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学校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十条 员工辞职,应于三十日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校长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学校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导致学校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十二条 辞退教师、员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学校内部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泄露岗位或技术秘密,使蒙受损失的; 11.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蒙受损失的; 12.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辞退教师、员工的操作流程 1.部门主管根据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教师、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教师、员工辞退通知书”。 2.部门的校领导签署后报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安排离职面试并负责交接事宜。 4.申诉 被拟辞退的教师、员工有权按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政党秩序,不得扰乱领导的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管理者未按规定而随意辞退教师、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离职手续 欲离职人员需提前4周填写《离职申请表》交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提前7天填写《员工调动工作交接表》方可办理,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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