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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开业筹备篇二、 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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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6 23: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法律事务
法律适用:
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但是上海昂立国际教育学校开业的前提条件,也是本地学校长期正常运营的有力保证。
上海昂立国际教育学校的性质为进行非学历教育的英语培训学校,培训内容包括昂立国际幼儿英语、昂立国际少儿英语、中学生英语、和经授权的其他考试培训类英语,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已于200391日起施行。19977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如下:

1民办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有四类单位: 1企业单位(管理者:工商行政管理局);2 事业单位(管理者:人事局);3 社会团体 (管理者:民政局); 4 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者:民政局)。 民办学校如系非国有资产举办,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系国有资产举办,为事业单位。所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管辖学校。学校的管辖:业务管辖为教育委员会;行政管辖为民政局或人事局;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   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3.   出资回报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4办学程序
投资人确定的办学主体应具备:
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意:有的地方单位须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如上海);
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政府审批机关
如何获得办学资格证?
县级以上教育局审批,一般由成教办公室或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主管

获得批准办学和取得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申办报告,请参见附件“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请参见附件“章程”;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注意:-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批准办学和办学许可证的签发有两个步骤,每个步骤,各地所需提交资料不同。

如何获得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申请登记
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登记,以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学校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可招生并取得以下事项:
公章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许可证;
招生简章备案
企业组织代码证
银行开户
税务登记,购买发票,与税务部门协商,前期可以收据收费,此后以发票替换。注意:有的城市使用财政局的财政收据。
会计制度:一般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年检
每年参加教委和民政部门组织的年检

民办学校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不得设置分支机构,但分校和分教点应该例外。

学校终止清算
1)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清算后的民办学校财产处置: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区别
《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的时间较短,许多配套法规尚未出台或正在制定之中,如民办学
校的营利事宜,什么是合理回报,如何收取;清算时学校资产如何分配等关键性问题,依旧模糊;国家将来可能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和非经营性的学校分列管理,审批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本地学校应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学校内部管理进行规范;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减少审批增加备案,静待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基于以上原因,各地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仍会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既定程序办理民办学校的事宜。现将两者的主要区别以表格形式罗列如下,敬请本地经营者和/或本地学校咨询当地相关主管机关以确认具体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
制定者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学目的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属于公益性事业。无“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款。但如本法未规定,依照教育法执行。教育法第25条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如教育法修改此条,则民办教育法无须修改也可执行修改后的条款。
学校法人性质
未提及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审批程序

可以有筹办,也可不经筹办直接申办。
  
筹办提交:1.申办报告(要求内容更多);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审批机关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正式申办,提交: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章程、董事会人员、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有筹办程序可部分避免等待许可证期间的如房租等的资产损失。
  
审批机关对于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可部分避免土政策和领导意志。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登记后方可教育教学。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登记。但未要求只有登记后方可教育教学。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主管部门已发给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简化登记手续,凭执业许可证明,发给民办登记证书。
分支机构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取消左句。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故实质不变。
校董会
可设也可不设校董会。校董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教育机构人员代表,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应当设立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董会聘任解聘校长和决定教职工工资标准,如校董会必须包括上述人员则可能无法决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由五人以上组成。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校董会职责
提出校长;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
除左条外,还有:修改章程和制订规章制度;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校长职权
负责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1.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6.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价格
各地价格管理局有要求价格核定
非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指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
招生简章广告
审批机关批准
报审批机关备案
员工工资福利的备案
教育机构应确立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构备案。
无规定。
利润分配
教育机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国家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经营性培训机构
无规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收费
审批
备案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无规定
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终止清算
未有清算组织机构组织。应先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首先偿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财产返还举办者投入后,其余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构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
  
教职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债务偿还在国家税收之前?哪个法律行政法规?举办者的投入是否返还?如有余额是否贡献于社会?


物价收费许可申请
您的学校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可以正式招生。《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入实施后,收费已由审批改为备案,其程序已经相对简化。但有些地区还须当地物价部门审批,这种情况,您需获得物价部门对学校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才可向学校学生收费。
物价部门给予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一般基于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物价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一般会有两类规定,第一类是直接定价,如一学生每课时可收的学费,第二类是在学校的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办班盈余率。

税务、财务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时进行税务登记证年审
   
向当地税务局确认应交纳的税种及其比例
向学校征收的营业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的项目免征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中将上述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营业税率大致分两类:----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  
---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但各地税务部门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您所建立的学校提供非学历教育,基础文化(英语)类。您应向当地营业税部门和当地教育部门咨询,首先了解地税局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营
业税规定,其次了解实际操作中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的实际纳税情况。如未明确是否缴税、何时缴税及缴税税率,请按5%的营业收入预提营业税,实际交纳请根据法规和实际纳税情况而定。



向投资方征收的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学校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学校员工(全职和兼职)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学校签定的一切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交纳印花税。
行政收费
    请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了解是否有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综合税
    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可能会根据工商登记的情况不同,按一定比例或数额向学校征收综合税。
财务规定
1、给学生出具发票或财政局认可的收据
2、所有营业收入进入以学校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3、财会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财务人员资质
4、所有支出及投资都取得合法的正式的凭据
5、每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人事规定:参见《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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