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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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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7-6-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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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的职责和权限
1. 制定高等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2. 实施教学、科学技术、国际合作活动,保证高等教育质量。
3. 根据确立的目标制定培养计划,确保培养计划和学历层次的连接。
4. 设立组织机构;招聘、管理、建设和培养教师、管理人员、职员、其他员工队伍。
5. 管理学生;保证教师、职员、员工、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社 会政策对社会政策享受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人民等对象进行资助; 确保教学环境。
6. 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教学质量评估。
7. 使用国家划拨或者出租的土地、设施;依法享受税款减免。
8. 调动、管理和使用资源;建设和改善设施,购置设备。
9. 与国内外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科学研究等领域的组织开展合作。
10. 遵循信息和报告制度,按规定接受教育与培训部、其他相关部委和所在地省级人 民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11.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九条大学的职责和权限
1. 大学的职责和权限
(1) 制定大学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2) 管理、运营、组织大学的教学活动;
(3) 调动、管理、使用资源,分享大学的资源和设施;
(4) 遵循信息和报告制度,按规定接受教育与培训部、政府检察人员、其他相关部 委和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5) 在教学、科学研究、技术、财政、国际关系、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高度的自主 权;
(6)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2. 政府总理颁行国家大学及其附属高等学校的组织和运行制度;教育与培训部部长 颁行地区性大学及其附属高等学校的组织和运行制度。
第三十条具有博士生培养资格的科学研究院的职责和权限
1. 根据博士生培养计划履行职责与权限。
2. 须有系、办、处等职能单位,对博士生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资高等学校的职责和权限
1. 制定和实施教学、科学研究的目标、计划和内容;建设师资队伍,发展物资设施 设备、教材、教辅资料、学习资料;保证教学质量,实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依法组织教 学活动,颁发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
2. 根据批准设立和批准实施教学活动的决定进行组织和运行。
3. 公开提供教学质量保证,公开资源和财政。
4. 接受教育与培训部的教育管理。根据教育与培训部、其他相关部委、政府授权的 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要求就外资高等学校的运行情况作报告。
5尽管是提前停止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情况下,也须保障学生、教师和其他员工的 合法权益。
6. 尊重越南的法律、风俗习惯。
7. 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受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保护。
8.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1. 高等学校在组织与人事、财政与财产、教学、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主要 活动享有自主权,保证高等教育质量。高等学校根据自身能力、排名和教育质量评估结果, 享有较高的自主权。
2. 高等学校不再具有刑事自主权的能力或者行使自主权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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