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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二章高等学校组织第一节高等学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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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7-6-1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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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二章高等学校组织第一节高等学校的组织结构
第二章高等学校组织
第一节高等学校的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的组织结构
1. 公立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和独立学院的组织结构:
(1) 学校理事会;
(2)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独立学院的经理、副经理;
(3) 职能部门;
(4) 系、教研室;科学技术组织;
(5) 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的服务组织;生产、经商、服务机构;
(6) 分校(如有);
(7) 科学与培训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2. 大学的附属高等专科学校、附属高等本科学校的组织结构遵循大学的组织和运行 制度的规定。
3. 私立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具有本条第1款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 第6点和第7点规定的组织结构,并且设有董事会、检查委员会。
4. 外资高等学校自主决定其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大学的组织结构 1.大学理事会。
2.经理、副经理。
3 •职能部门。
4. 附属大学;附属科学研究院。
5. 附属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研究系、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6 •教学、科学研究与应用的服务组织;生产、经商、服务机构。
7•分校(如有)。
8•科学与培训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校理事会
1 •学校理事会设立于公立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和独立学院。
2•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管理机构和所有权代表。学校理事会由以下职责和权限:
(1) 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与运行制度;
(2) 决定教学、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的方向性问题,保障教育质量;
(3) 决定学校的组织结构、投资发展方向;
(4) 决定高等学校附属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
(5) 对学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学校活动中民主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 学校理事会成员
(1) 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工团主席、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书记;系代表、 高等学校的管理机关代表;
(2) 在教育、科学、技术、生产、经商岗位工作的成员。
4. 学校理事会主席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首长任命。
学校理事会主席的标准规定于本法第二十条第2款。
5. 学校理事会的任期为五年,由校长的任期而定。
学校理事会的工作遵循集体原则和多数决定原则。
6. 学校理事会的设立程序、成员数量和结构,学校理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理事 会的主席和秘书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学校理事会的主席及各成员的任免由学校的章程具体 规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
1. 董事会设立于私立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
2. 董事会是学校所有权的唯一代表机构。董事会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1) 组织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与运行制度;
(3) 决定教学、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的方向性问题,保障教育质量;
(4) 决定学校的组织、人事、财政、财产和投资发展方向问题;
(5) 对学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学校活动中民主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 董事会的成员:
(1) 达到规定持股标准的组织代表和个人;
(2) 校长;高等学校所在的地方管理机关代表;党组织和团体组织代表;教师代表。
4. 董事会主席由多数决定、匿名投票的方式选出。
董事会主席须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学校理事会的任期为5年。董事会的工作遵循集体原则和多数决定原则。
6. 董事会的设立程序、成员数量和结构,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董事会的主席和秘 书的标准、职责和权限,以及董事会、董事会的主席及各成员是否得到认证由学校的组织 和运行条例和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大学理事会
1.大学理事会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1) 批准大学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2) 决定教学、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的方向性问题,保障教育质量;
(3) 决定大学的组织结构和投资发展方向;
(4) 决定本法第十五条第3款、第5款、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机构的设立、解散、合 并和分立;通过关于设立、解散、合并和分立本法第十五条第4款规定机构的提案;
(5)对大学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学校活动中民主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 大学理事会的成员包括:
(1) 经理、副经理;党委书记、工团主席、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书记;附属高等 专科学校、附属高等本科学校的校长;附属科学研究院院长;
(2) 国家管理机关代表;在教育、科学、技术、生产、经商岗位工作的成员。
3. 大学理事会的任期为5年,由大学经理的任期而定。大学理事会的工作遵循集体原 则和多数决定原则。
4. 大学理事会的设立程序、成员数量和结构,大学理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大学理事 会的主席和秘书的标准、职责和权限,以及大学理事会的主席及各成员的任免由大学的组 织和运行制度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科学与培训委员会
1. 科学与培训委员会由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本科学校的校长、独立学院和大学的经 理决定设立,为校长、经理提供建设性的咨询:
(1) 规定教学和科学技术活动,制定教师、研究员、图书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招 聘标准;
(2) 制定学校的教师、研究员队伍的发展计划;
(3) 制作关于増设培养专业、实施或取消培养计划的提案;为科学技术发展、科学 技术活动计划制定方向,分配实施教学、科学技术的职责。
2. 科学与培训委员会包括:校长;负责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副校长;各教学、科 学研究单位的负责人;各大领域、专业具有代表性的权威科学家。
第二十条校长
1.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的校长,独立学院、大学的经理(以下统称为“校 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校长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任命或者认证。
校长的任期为5年。校长按任期进行任命或者再次任命,且最多连任一次。
2. 校长的标准:
(1) 具有良好的政治和道德素养,在科研、教学领域具有威信,具有管理能力,并 且具有在高等学校的院系或职能部门5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验;
(2) 高等本科学校的校长、独立学院和大学的经理须有博士学历;高等专科学校的 校长须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3) 身体健康。任命为公立高等学校的校长时的年龄须保证至少能够在任一个任期。
3.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1) 根据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大学理事会的决议颁行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
(2) 根据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大学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高等学校下属机构的设立、 合并、分立和解散;任命、罢免高等学校下属机构的正、副级负责人;
(3) 组织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大学理事会的决议;
(4) 制定规划和发展教师、管理人员队伍的计划;
(5) 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国际研究活动,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6) 遵循信息和报告制度,按规定接受监督与检查;
(7) 建设和实施基础民主制度;听取高等学校中个人、组织、团体的意见并接受其
监督;
(8) 每年须向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大学理事会报告校长及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履行
情况;
(9)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4.公立高等学校的校长、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主席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 高等学校的全部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实施自主权并依法承担财政公开、透明的责 任;实施会计和审计的规定。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范围内行使和履 行类似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的分校
1. 高等学校的分校隶属于高等学校且受其统筹管理。高等学校的分校没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设立于与高等学校本部不同的省市,受其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的管理。
2. 高等学校的分校根据校长的调动实施任务,向校长报告分校的运行情况,向所在 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地方授权管理的相关活动情况。
3. 高等学校分校的设立须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并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 决定设立或者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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