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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八章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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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十四条教师

1.        高等学校教师有清楚的背景、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需达到职业要求,且需 达到《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第6点规定的专业和业务水平。

2.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3.        除了教育与培训部部长指定的一些特殊专业外,高等学校教师要具备硕士及以上 学历。

高等学校校长优先聘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为高等学校教师。

4.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颁行教学业务培养计划,并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培养和聘任。

第五十五条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1.        根据培养计划、目标进行教学,充分有效地实施培养计划。

2.        研究、发展应用科学和技术转让,保障教学质量。

3.        定期学习、培养提高政治理论、专业、业务水平,改进教学方法。

4.        保持教师的品质、信誉和名声。

5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学生,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        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活动、集体活动和其他活动。

7.        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签署客座教师聘任协议和科学研究合同。

8.        有权被任命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被授予“人民教师”“优秀教师”称号,依法获 得表彰。

9.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五十六条对教师的政策

1.高等学校教师被派遣学习以提高专业和业务水平;享受优惠的薪资、岗位津贴、 资历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
2.        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可享受住宿优惠、津贴制度和政府规 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        国家有调派高等学校教师到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高等学校任教的政策, 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到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高等学校任教,并为教师在该地区安心 任教创造条件。

4.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身 体状况允许、自愿延长工作期限且高等学校有需求,可延长工作年限。

5.        高等学校的政策由政府总理具体规定。

第五十七条客座教师和报告员

1.        关于高等学校的客座教师的条款规定于教育法第七十四条。

根据客座教师与高等学校校长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客座教师享有和履行该合同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2.        高等学校有权邀请国内外专家、科学家、企业家、艺术家作为客座教授和报告员。

3.        客座教师和报告员由教育与培训部部长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教师被禁止的行为

1.        侵犯学生和他人的名誉、人格和身体权。

2.        在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中实施欺诈行为。

3.        利用教师名义和教学活动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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