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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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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3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高等学校的组织、职责和权限,教学活动、科学技术活动和国际合作活动, 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评估,高等学校的教师、学生、财政和财产,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 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地区性大学、国家大学和具有 博士生培养资格的科学研究院,以及与高等教育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高等教育法的适用

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必须遵守本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规定。

第四条词语解释

在本法中,以下词语解释如下:

1.        正规教育是指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以实施某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培养计 划的培养形式。

2.        继续教育包括在职教育和远程教育,是指根据受教育者的需要,在高等学校或联 合培养机构开设课程以实施专科和本科学历层次的培养计划的培养形式。

3.        培养学科是指某种职业、科学活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集合。培养学科包括 多个培养专业。

4.        培养专业是培养学科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集合。

5.        连接高等教育是指学生利用现有的学习成绩继续在本学科进行更高学历层次的学 习或者转向其他学科或其他高等教育学历层次的教学管理措施。

6.        培养计划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是指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后必须达到的知识和技能的 最低要求。

7.        非营利性的私立大学和外资高等学校是指积累年利润不分享,而作为公共财产再 投资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且各股东或者捐款人不享有股息或者股息不超过政府债券利率的高等学校。

8.大学是指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各专业领域的附属科学研究院等高等学 校,分为两种培养形式,进行高等教育各学历层次的培养。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目标

1.        总体目标:

(1)        培养人力资源,提高人民素质,培育人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以创造新知识、 新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国防安全,融入国际社会;

(2)        培养具有政治和道德品质,具备实际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具有与其高等教育学 历层次相对应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创新能力和职业责任感,能适 应工作环境,具有服务人民意识的学生。

2.        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生教育、博士生教育的具体目标:

(1)        专科教育要使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熟练的实践技能,理解自然与社会 的原理和规律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具有解决本专业常见问题的能力;

(2)        本科教育要使学生全面掌握本专业知识,牢固掌握自然与社会的原理和规律, 具有基本的实践技能,具有独立和创新工作的能力,且具有解决本专业相关问题的能力;

(3)        硕士生教育要使学员具有科学知识基础,具有能在某个科学或者职业领域进行 有效研究的深广专业技能,具有独立和创新工作的能力,以及发现和解决本专业相关问题 的能力;

(4)        博士生教育要使研究生具有高水平的理论与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和创新的研究 能力,发现新知识和新的自然与社会的原理和规律的能力,解决新的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 指导科学研究和专业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教育的学历层次和形式

1.        高等教育的学历层次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生和博士生。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会同其他部级机关的部长、首长,具体规定对某些特殊专业的大学 毕业生进行深入的专业应用能力、实践技能的培养。

2.        高等教育分为两种形式,即正规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高等学校

1.        国民教育系统的高等学校包括:

(1)        高等专科学校;

(2)        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

(3)        地区性大学、国家大学(以下简称“大学”;

(4)        具有博士生培养资格的科学研究院。

2.        越南的高等学校分为以下类型:

(1)        公立高等学校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2)        私立高等学校归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私人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由社会 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私人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3.        外资高等学校包括:

(1)外国人单独投资举办的高等学校;
(2)外国人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高等学校。

第八条国家大学

1.        国家大学是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由国家优先投资发展。

2.        国家大学在教学、科学研究、财政、国际关系和组织结构上享有自主权。国家大 学由教育与培训部、其他部委及其所在的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依法管理。

国家大学直接与各政府部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人民委员会或直辖市人民委员 会共同解决国家大学的相关问题。如有必要,国家大学的经理可向政府总理报告与国家大 学的运行和发展有关的问题。

3.        国家大学理事会主席、国家大学经理及副经理由政府总理任免。

4.        国家大学的职能、职责和权限由政府具体规定。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层次划分

1.        对高等学校进行层次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落实高等学校网络的规划工作,以符合经 济社会发展和投资发展计划的需要,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实现国家

管理。

2.        高等学校排名的目的是为了评价教学的信誉和质量,为国家管理和国家预算的优 先投资工作服务。

3.        高等学校按如下标准划分层次和排名:

(1)        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2)        规模、专业和学历层次;

(3)        教学和科学技术活动的结构;

(4)        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质量;

(5)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结果。

4.        高等学校有如下类型:

(1)        研究型高等学校;

(2)        应用型高等学校;

(3)        实践型高等学校。

5.        政府规定高等学校的层次划分标准,并且政府根据国家预算优先发展高等教育和 国家管理工作服务框架中的各层次和层次划分标准,颁布高等学校的排名。

政府总理认证大学和高等本科学校排名;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认证高等专科学校排名; 根据排名,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优先投资计划,分配任务,决定高等学校的特殊管理 机制,以满足国家各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需求。

根据排名,教育与培训部会同高等学校所在的省人民委员会、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 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对私立大学的土地、信用和干部培养提供资助。

第十条高等学校的语言使用 越南语是高等学校使用的正式语言。

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高等学校决定教学使用的外语。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网络的规划

1.高等学校网络规划是指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和大学进行系统分布和安排,使职业结构、学历层次符合全国和地方各时期的人口规模、地理位置、领 土,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战略相一致。

2.        高等学校网络的规划原则

(1)        符合国家、行业、地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保证职业结构、学 历层次结构和地区结构;满足人民的学习需求;

(2)        保证高等教育系统的多样性和统一性,使教学与科学研究、生产和服务相结合; 逐步提高教学质量,为工业化、现代化事业和融入国际社会服务;

(3)        符合国家投资能力和社会资源调动能力;为人人都有机会参与高等学校建设创 造条件;

(4)        集中投资于各主要任务、重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重点经济区和贫困地区。

3.        高等学校网络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高等教育系统结构,专业培养规模,学历层次,高等学校类型;

(2)        高等学校根据各地区、地方的经济社会性质和特点进行分布;

(3)        师资队伍,教育管理人员;

(4)        物质、技术设施。

4.        高等学校网络规划由政府总理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对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政策

1.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目的是为了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国防安全。

2.        増大对高等教育的国家预算投入;有重点地投资以形成一些高水平的高等学校, 定向研究基本科学、高科技和重点经济社会专业,以达到地区和世界先进水平。

3.        实现社会化高等教育;在土地、税收、信贷、干部培训方面为非营利性的私立教 育机构和外资高等学校提供优惠政策;优先批准设立投资数额大的私立高等学校,保证其 依法设立的各项条件;禁止利用高等教育活动非法牟利。

4.        将教学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相结合;促进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 合作。

5.        对具有重大科学技术潜力的高等学校,国家确定科研任务并保障其科研经费需求。

6.        机关、组织、企业具有接受和促进学生和教师实践、实习、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 转让的权利和责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7.        制定合适的吸引、聘用和待遇政策,以建设和提高教师队伍质量,重点发展高等 学校中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队伍。

8.        实施针对社会政策享受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人民和满足经 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发展需求的特定专业学习者等对象的优惠政策;落实高等教育性别平 等的政策。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越南共产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

1.        高等学校的越南共产党组织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根据越南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和运行。

2.        高等学校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宪法、法律、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设立和运行。

3.高等学校有责任为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设立和运行的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 会组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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