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执行限时制度》 为了督促每个部门、分校、员工能快捷、准确、高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减少推诿、扯皮,特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分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任务布置和协作。 2. 凡会议上的口头通知、下发的文件、日常工作中的任务布置均按此制度执行,在特殊需要时可下达《任务限时完成单》(见附表17)。 3. 日常工作中的任务布置必需是接受方职责范围内或能力所能达到的合理安排,对于超过工作职责或能力不能达到的,接受方可以拒绝,但必须说明拒绝的原因(紧急情况除外)。 4. 任务接受者有能力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5. 任务接受者在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开始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 对于必须特殊提醒或为了减少扯皮推诿时,需下达《任务限时完成单》,由任务发派部门或领导填写《任务限时完成单》,一式两份,填明任务内容,任务布置人/部门,任务接受人/部门,任务必需完成时间,由以上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于任务接受人/部门,一份由任务布置人/部门保管。 7. 不隶属同一主管校长管辖的部门间的协调需由双方主管校长签字认可。 8. 当任务有关学校的名誉或者将会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时,任务下达者和接受者都必须更加慎重,以确保学校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9. 任务接受者无法完成任务或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任务接受者负完全责任。 10. 如任务接受者知道自己的能力无法完成任务或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却不向任务布置者说明情况的,责任由任务接受者承担。 11. 任务接受者无法完成任务或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是由于任务布置者的过失(判断失误,对任务接受者的能力估计过高等),任务布置者和任务接受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12.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明知完不成或没能力完成却接受任务的人员/部门视情节处以每次50—500元罚款。对于布置不当而没完成的任务,任务布置者和接受者各处以2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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