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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小新星英语培训学校员工录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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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9:5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长沙小新星英语培训学校员工录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及其下属单位、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统称为员工。
第二条   学校在职员工目前含二类。
⑴全日制聘用员工
⑵非全日制聘用员工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实现工作任务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招聘员工,建立较规范的录用制度。
第四条   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报名申请、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招聘对象。
第五条   录用来源:各种职业介绍所、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各级人才库、人才招聘洽谈会、各种关系介绍、媒体登广告、网络平台等组织招聘。
公司按编制及岗位需要,确定招聘职业及数量。
第六条   招聘录用条件: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能力较强,具有大专以上相关职业的学历,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介绍本人基本情况、简历、受教育程度、特长及爱好、人际关系、上一个工作的位置及职业、职务、职称等交人事管理部门。
第八条   为保证招聘录用工作的质量,以选拔合格员工,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应聘人申请呈报学校领导,并针对申请人的简历和参考资料进行评价、考核,为领导者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   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向应聘人发出面试通知,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面试主要测试和考察应聘人的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知识面和仪表气质等。经研究、通过后,应聘教师者要先组织进行培训,后见习,然后由师训部、教务部分别考核,方能同意试用。其他应聘员工可在面试后直接进入试用期。
第十条   录用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到,同时填写《员工履历表》、签好《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应聘教师的培训期一个月,见习期(包含试用期)不低于三个月,不高于一个完整学期,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应聘员工的试用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应聘员工试用期满,由本人到人事部门索取《聘用人员转正表》,并按表格逐项填写后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调查、考核、评审,汇总材料后呈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中层员工由董事会研究审定。符合条件转正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确定员工新职岗。转正后的员工工资类型及其待遇由所在部门及董事会根据其表现、能力等,依据本条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再由人事部门向财务发出薪金变更标准通知单。
特别人才由董事会直接聘用并确定薪酬。
第十三条   做好录用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亲自迎接新员工,而且要和他讨论第一天的日程安排,并作为第一天的岗前培训。首日的岗前培训工作应完成下面五件事:
⑴通过几种方式欢迎新员工,让他对第一天记忆深刻;
⑵完成基本的文书工作,解释一下薪金和福利程序;
⑶安排办公位置,参观办公室;
⑷将新员工介绍给他的同事们和其他相关人员;
⑸概述新员工的职责,描述要求,制定以后几周工作日程安排等。
第三章   使
第十四条  全日制员工可享受学校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等,非全日制员工不享受或折半享受。社会保险已有单位承保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重复享受。
在优先、评优等政治待遇和精神待遇上,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每年四季度可根据新年目标任务的要求,做出下一年的职务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并竞争上岗或择优上岗定员到位。
第十六条   全日制员工可以聘任一定的行政和管理职务。
第十七条   聘任权限分级把关,单位和部门任职由董事会讨论确定,一般员工上岗的提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竞岗成绩或年终考核、评审的实绩提名,报总裁办公会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负责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传递,做好职称评定、晋升的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四季度由人事部门发给员工每人一份《员工考核表》,对员工全年的工作结果、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审,分出优劣高低。对不符合条件者按《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第六条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要求异动工作岗位时,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异动申请表》,填写后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找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签字后呈领导审批。
要求异动工作的员工,在申请未得到批准时,原工作不得贻误,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到位,退休或离职时根据国家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员工实行内部工资制。学校具体工资形式和发放标准,另制度规定。内部工资主要有三个类型:一是结构工资;二是计件工资;三是协议工资。
工资以月计算发放,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遇公休假日可以提前或推后发放,原则是三日之内可以推后,三日以上可以提前。
第二十三条   季度(学期)内一个月未领取奖金者,取消季度奖(学期奖)分配;一年中超过两个月未领取月度奖金者,取消年终的奖金分配。其他未设置月度奖金者,比照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新进员工的工资,自报到上班之日起按标准按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辞退、辞职、免职等离岗员工,命令到达之日停发工资,待办妥离职手续结清各项债权债务后,按实际月(日)支付工资。免职未离岗员工在通知公布之日起停发原工资,享受新工资标准,可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员工解聘后即自动脱离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员工解聘后的人事关系根据解聘者的要求转移,从解聘后的下个月起学校不再为其保留档案关系。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奖惩机制是对员工良好行为给予肯定和奖赏,使其保持和发扬;对员工不良行为给予惩罚,使其修正自己的行为。奖惩是针对少数员工的,但其激励作用的范围是全体员工。
第二十八条   受奖者必须是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坚决拥护和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九条   奖励方式:
⑴物质奖励。以年度提级和加薪或奖金为主,有特殊贡献者可及时奖励。
⑵精神奖励。主要发给奖状、证书和给予记功、通令嘉奖、表扬、表彰等。
⑶工作本身鼓励。一是对具有发展潜能、绩效优异者予以晋升;二是采用加重工作任务或扩大工作职责,以提高员工工作的参与感和成就感(如参与工作计划、政策的拟定等)。
⑷根据学校效益来考虑实现员工的愿望和需要。如组织旅游、组织疗休养、业务进修等。
奖励的方式可根据学校实际合理选用或并用。
第三十条   学校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
学校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对性质及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按《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第六条给予辞退和除名。
学校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除名(开除)。留用察看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征求工会的意见并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并符合有关法律程序,由人事部门经办,书面通知。
第五章         任 免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负责干部的晋升、任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⑵积极执行和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全局观念,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开拓创新,工作成绩显著。
⑶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职责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⑷对工作能提出重要建议,并在实施中取得成效。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管理或营销员工有开拓创新精神,对事业建设有突出贡献。
⑸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⑹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生活作风好。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各级负责干部,实行董事会提名和民主酝酿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五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依据任用条件和不同职责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着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座谈会、个别听取、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谈话等,广泛了解情况。
第三十六条   考察情况由人事部门汇总向董事会汇报。汇报必须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聘任制。对做出聘任或免职决定的负责干部,由上一级负责人同本人谈话后,由人事部门发出任免通知书,同时将晋升、免职人员的情况备案、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负责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因职务变动而提出辞去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是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学校根据其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务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其职务。
被责令辞职的负责人员,可以分配适当的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辞职应写出书面申请。个人申请辞职报告,交董事会审批,审批期不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人员,其待遇按照新安排的职务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员工,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释义:
⑴基础工资:是指年度确定的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工资,是各项工资形式中的基础部分。
⑵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加部分津贴。
⑶解聘:即解除聘用关系。员工辞职或辞退,被解除合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即终止,聘用关系即解除。
⑷超过:不含规定数、表述数。
⑸计件部分:按完成工作量所给予的报酬,如教师的课时工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以前执行的制度、条例、规定的文件精神与本条例相矛盾的地方,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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