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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七章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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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十九条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目标、原则和对象

1.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目标

(1)        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        确定高等学校和培养方案在各阶段高等教育目标的实施情况;

(3)        作为高等学校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社会说明其实际教学质量的依据;

(4)        为学生选择高等学校和培养计划,以及招聘者的人事招聘提供基础。

2.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原则

(1)        独立、客观、合法;

(2)        真实、公开、清楚;

(3)        公平、强制、定期。

3.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对象:

(1)        高等学校;

(2)        各高等教育学历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责任

1.        设立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专门机构。

2.        制定和实施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计划。

3.        自我评价、改进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定期登记对培养计划和高等学校进行评估。

4.        保持和发展保障教学质量的条件,包括:

(1)        教师、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员工;

(2)        培养计划、教材、教学材料;

(3)        教师、办公室、图书馆、信息技术系统、实验室、实习中心、宿舍和其他服务

设施;

(4)        财政资源。

5在教育与培训部、高等学校和大众媒体网站上公布关于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各项 条件、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结果。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职责和权限

1.        应国家教育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教育质量评估。

2.        实施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结果的信息和报告制度。

3.        有权在教育与培训部认证的教育质量评估机构中选择其中之一,对高等学校质量 和培养计划质量进行评估。

4.        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组织、个人的决定、结论和违法行为,高等学校可向政府 授权的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和控告。

第五十二条教育质量评估机构

1.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对高等学校和培养计划是否达到高等教育质量的标准进行评价 和认证。
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        在提出符合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网络规划的设立提案时,可设立新的教育质量评估 机构;在具备设施、设备、财政和达到从事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要求的评估人员队伍时, 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可开展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3.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公布高等学校的国家标准,规定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培 养计划的最低实施要求、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规程和周期,规定活动原则和从事教育质量 评估的组织、个人的条件、标准,规定教育质量评估证明的发放与召回,决定设立或批准 设立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组织,批准教育质量评估活动的开展。

第五十三条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结果的使用

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高等教育质量、高等学校的地位和信誉的依据, 作为高等学校自主负责、国家对其投资支持和任务分配的依据,以及作为国家和社会监督 高等学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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