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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四章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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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4:4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十三条培养专业的开设

1.        高等学校开设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条件有:

(1)        登记的培养专业需符合地方、地区、国家以及各个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 资源的需求;

(2)        具有在数量、质量、水平和结构方面有保证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队伍;

(3)        有确保教学需求的设施、设备、图书馆、教材;

(4)        制定培养计划,以保证学生毕业后知识和技能水平,满足其他学历层次和培养 计划的连接教育的要求。

2.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对开设或停止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层次专业的条 件、程序和手续做出决定,并决定是否批准开设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层次专 业或者停止其活动。

国家大学以及达到国家级标准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己批准属于本校培养领域的培养专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自主开设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学历层次的专业并 对其负责。

第三十四条招生指标和招生组织

1 •招生指标

(1)        招生指标是在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的,在教 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设施设备方面满足相应条件;

(2)        高等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指标,负责公布招生指标、教学质量和教学质量保障条 件;

(3)        高等学校违反招生指标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        招生组织

(1)        招生方式包括:招生考试、审核招生、招生考试与审核招生相结合;

(2)        高等学校自主决定招生方式并对招生工作负责。

3.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对招生指标做出决定,并颁行招生制度。

第三十五条修业年限

1.        实施正规教育的各高等教育学历层次的修业年限规定于《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2.        学分制教育的修业年限是在各培养计划和学历层次规定的累计学分的基础上确定 的。

高等学校的校长对各培养计划和学历层次的累计学分数量做出决定。

3.        继续教育形式的高等学校各学历层次的修业年限比正规教育形式的修业年限至少 长1年。

第三十六条高等教育培养计划和教材

1.培养计划

(1)        专科、本科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生毕业后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各个 学科和专业的培养内容和评估方式;教学水平;满足其他学历层次和培养计划的连接教育 的要求;

(2)        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员和研究生毕业后的知识和技 能水平;知识水平、硕士生和博士生学历层次的培养课程结构、学位论文;

(3)        高等学校可采用外国高等学校经质量评估和认证的培养计划,以实施各高等教 育学历层次的培养;

(4)        高等学校独立负责制定、审定、颁行针对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

计划;

(5)        外资高等学校独立负责制定和执行越南教育质量评估单位评估通过的培养计划, 保证其不对国防安全、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歪曲历史,对文化、道德、淳朴风俗、越南 民族大团结、世界和平与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能传播宗教。

(6)        继续教育与正规教育两种形式的培养计划内容相同。

2.高等教育教材

(1)高等教育的教材将各学科和专业培养计划中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具体化,以实现 各高等教育学历层次的目标。
(2)        教育与培训部组织编写高等学校在政治理论、国防安全相关学科教学中使用的

教材。

(3)        高等学校的校长根据其组织设立的教材审定委员会的评议,组织编写、选择和 批准高等教育教学使用的教材。

(4)        高等学校在使用教材和公布科学研究项目时要遵守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相关规

定。

3.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规定各高等教育学历层次的学生毕业后需达到的最低知识水平 和能力要求,制定专科、本科、硕士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的培养计划的制定、审定和颁 行规程,规定外资高等学校的各学历层次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并对高等教育教学材料和 教材的编写或选择、审定、批准和使用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1.        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

2.        高等学校自主按学年和学期组织和管理教学,实施各学历层次与培养形式的培养 计划和制度。

3.        可实施联合培养的高等学校在教学环境、设施、设备、图书馆和管理人员等方面 达到要求的条件下,只能以继续教育的形式与高等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 校、省级继续教育中心以及隶属于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的 学校实施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联合培养。

4.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颁行培养与联合培养制度。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1.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指颁发给从某形式的学历层次毕业的学生的高等教育学历证 书,包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硕士学历证书和博士学历证书。

(1)        学生完成专科培养计划且合格的,可参加毕业考试或者进行论文答辩,完成毕 业论文,如达到要求或者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高等学校设置的标准的,可获得高等学校 校长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

(2)        学生完成本科培养计划且合格的,可参加毕业考试或者进行论文答辩,完成毕 业论文,如达到要求或者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高等学校设置的标准的,可获得高等学校 校长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3)        学员完成硕士生培养计划且合格的,可进行论文答辩,如达到要求,可获得高 等学校校长颁发的硕士学历证书;

(4)        研究生完成博士生培养计划且合格的,可进行论文答辩,如达到要求,可获得 高等学校校长颁发的博士学历证书。

2.        高等学校印制并颁发学历证书给学生,并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学生学历证书的相关 信息。

3.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制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格式,规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印制、 管理、颁发、召回、注销事宜,规定越南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的联合培养关于颁发高 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外资高等学校在越南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职责, 负责与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学历证书相互承认协定,并规定国外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的认证程序、手续问题。

4.教育与培训部部长会同其他部级机关部长、首长就向一些特殊专业毕业的大学生 颁发实践和应用能力认证证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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