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1.基本原则 1) 学校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学校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3)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学校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学校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在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学校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学校内如有亲属关系的职员,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学校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2.经营活动 1)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A. 以学校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B. 以学校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C. 以学校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D. 代表学校出席公众活动。 3.兼职 1) 员工未经学校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A. 在学校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学校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B. 兼职于学校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C.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D.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学校形象; E. 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4.个人投资 1) 员工可以在不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A. 参与经营管理的; B. 投资于学校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C.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D.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5.利益 1)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2)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3)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4)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处于比学校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5)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6.佣金和回扣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学校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7.交际应酬 1) 学校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2) 学校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 A.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B.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C.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8.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学校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学校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9.保护学校资产 1)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学校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2) 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10.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1) 员工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A. 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学校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B. 向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行政部提出咨询。 2) 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11.其它 1) 保护知识产权政策 员工必须遵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2) 权利保障 A. 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学校制度赋予的权利,学校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B. 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 C. 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 3) 批准、修改与解释 A. 本条例视实施情况,经行政部及校学校校长会批准后,可以修改。 B. 本条例未提及事宜,按学校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C.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行政部。 《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1.基本原则 5) 学校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6)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学校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7)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学校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学校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在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学校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学校内如有亲属关系的职员,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学校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2.经营活动 3)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4)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A. 以学校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B. 以学校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C. 以学校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D. 代表学校出席公众活动。 3.兼职 3) 员工未经学校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4)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A. 在学校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学校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B. 兼职于学校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C.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D.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学校形象; E. 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4.个人投资 2) 员工可以在不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A. 参与经营管理的; B. 投资于学校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C.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D.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5.利益 1)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2)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3)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4)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处于比学校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5)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6.佣金和回扣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学校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7.交际应酬 4) 学校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5) 学校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6)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 A.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B.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C.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8.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学校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学校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9.保护学校资产 3)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学校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4) 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10.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3) 员工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A. 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学校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B. 向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者行政部提出咨询。 4) 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11.其它 1) 保护知识产权政策 员工必须遵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2) 权利保障 D. 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学校制度赋予的权利,学校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E. 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 F. 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 3) 批准、修改与解释 D. 本条例视实施情况,经行政部及校学校校长会批准后,可以修改。 E. 本条例未提及事宜,按学校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F.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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