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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十章高等学校的财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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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7-6-10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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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高等教育法第十章高等学校的财政、财产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的财政来源
高等学校的财政来源包括:
(1) 国家预算(如有);
(2) 学费和报名费;
(3) 联合培养、科学技术、生产、经商和服务活动的收费;
(4) 来自国内外的个人、组织的赞助、援助、礼品和礼物;
(5) 来自国内外的个人、组织的投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第六十五条学费、报名费
1. 学费、报名费是学生必须向高等学校缴纳的费用,用于弥补教学支出费用。
2. 政府规定公立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报名费金额的内容和方法,规定学费和报名费 的收费标准。
3. 公立高等学校有权在政府规定的学费和报名费框架内,自主制定和决定学费、报 名费的收费金额。
4. 私立高等学校、外资高等学校有权依法自主制定和决定学费、报名费的收费金额。
5. 学费、报名费的收费金额应当和招生通报同时公布。
6. 实施高质量培养计划的高等学校可收取与教学质量相当的学费。
教育与培训部部长规定高质量培养计划的确定标准,负责管理、监督学费金额是否与 教学质量相一致。
第六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财政管理
1. 高等学校依法实施财政、会计、审计、税务和财政公开制度。
2. 使用国家预算的高等学校由国家分配任务,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负责管理和使 用国家预算。
3. 私立高等学校在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中收入与支出的财政差额作如下使用:
(1) 至少留出百分之二十五用于投资发展高等学校和教育活动,修建设施,购置设 备,培训和培养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服务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或者用于慈 善,履行社会责任,该部分免税;
(2) 如把剩余部分分发给投资者或者高等学校的员工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
4. 私立高等学校在运行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及其获得的赞助、资助、赠予的财产是不 可分配的公共财产,根据保护和发展的原则进行管理。
5. 私立高等学校资金的撤回和转让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实施,保证高等学校的稳定 和发展。
6. 政府规定对高等学校的国家预算的分配指标和方法,并对外资高等学校开展教育 活动的财政作出规定。
7. 教育与培训部、各政府部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对高等学校财政的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的财产
1. 根据关于管理和使用国有财产的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管理和使用来源于国家预算 的财产;自主负责管理和使用除国家预算以外的其他来源的财产。
2. 国家交由私立高等学校管理的财产和土地,以及高等学校获得的赞助、资助和赠 予的财产,必须妥善使用,不能改变其使用目的,且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所有。
3. 外资高等学校的财产受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保护。
4. 教育与培训部、各政府部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规定,对高等 学校的国有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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